克拉玛依机场开展冬季运行安全专题培训
另外更常见的是民间法支持下的民众对国家法的规避。
不经过行政手续,随便调动在政权中工作的干部。但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把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执政,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使党与法高度统一起来,却经历了一个从人治到法制、从法制到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发展过程。
{12}82利益是社会的原则。在这种不正常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一些干部群众对林彪、四人帮破坏党内法规制度、假借党的名义践踏宪法侵犯人权破坏法制的言行不满,提出了党大还是法大的质疑,目的是同林彪、四人帮的倒行逆施做斗争,实质是要坚持党的集体领导,维护人民民主和国家法制秩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政治权力、政治体制、政治行为等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法治化,法律体系、法治过程、司法权等的政治导向、政治属性、国家意志特征,无疑是当下法学与政治学、法治与政治都不能回避也回避不了的重大问题。
在胡锦涛同志担任总书记期间,也非常明确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8}211与此同时,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一个兼有法律的、政治的和人的特点的机构,它具有与这些特点随之而来的种种优势和弱点。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文件里列出了许多案件审理之外的工作来使行政审判庭的存在获得形式上的合法性,然而,这些工作仅仅是行政审判庭人员实际工作中微不足道的部分,他们的绝大多数精力都用在了民事经济案件上。
根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9条,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公开和自愿的原则,即调解程序应当是一项公开程序,并且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法院内部的上述权力结构,来自法院外部的各种影响才能够控制案件审理的结果。在清河法院1999年的一份名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开创人民法庭工作的新局面"的文件中,有以下一段话: 从近两年来的工作看,这两个中心法庭,每年收结案件相当于过去五个法庭三年所办结案件的总和,而今不仅结案数多而且办案质量也有很大提高,在所结的500多起案件中,调解结案占85%以上,判决的不足60件,上诉案只有4件,没有发还重审案。(一)工作量的不平衡性和行政审判庭的符号化功能 虽然清河法院司法组织的变迁过程清晰地体现出建设理性司法系统的努力,在实践中这一科层化的组织却形成了断藕现象——法院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与其正式职务经常迥然不同,而不同审判庭工作量的极度不平衡则是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
对本文结论的一个合理的疑问在于,清河法院是否是一个对于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具有代表性的个案。与此同时,大学毕业生,尤其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从80年代后期开始在清河法院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青睐。
例如,人民法庭的判决率在1997年达到了最低值(01093),而1997年也是清河法院的人民法庭改革的一年。"复转军人进法院"的问题曾在中国法学界引起广泛的关注,贺卫方(1998b)的一篇同名文章在《南方周末》发表后也产生了很强烈的社会反响。判决率是指法院每年所审结的民事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①「由于除了判决和调解两种主要的结案方式,清河法院还有很小比例(低于5%)的民事案件是以撤诉的方式结案的,而撤诉和调解在清河法院的统计数据中并未进行区分,因此我在这里采用"判决率"而非"调解率"作为指标。赵晓力,1997,《关系P 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收于《乡土社会中的秩序、公正与权威》。
同时,司法制度的变革也遇到了类似的困难,当对诸如"程序正义"这样的法律理念的讨论在法学界吵得沸沸扬扬的时候(例如:季卫东,1993。」清河县20年来社会变迁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经济的飞速发展。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与人民法庭判决率的显著差别,意味着这两个不同机构在巨大的制度变革之后仍然保持着它们传统上的运作逻辑,而这可以被视为一种组织理论中所述的"组织惯性"(organizational inertia)(Stinchcombe ,1990),虽然这一惯性与在组织分析中被广泛讨论的"结构惯性"(Hannan Freeman,1984)有所区别。同时,行政审判庭的案件数量自1990年建立以来一直非常稀缺,即使在最多的1994年也只有4件,而1993和1996年的案件数量都是零。
通过这项对于被移植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基层法院中的运作方式的实证研究,我试图为中国本土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提出一些新的理论问题,例如:如何才能使被移植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承载中国社会的民情、政治体制和传统文化?如何在法律移植与本土的民情、制度、文化的互动过程中塑造中国的法治进程所需要的公民伦理?本文的讨论将充分说明,这些问题对于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乃至整个法治进程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成为了法制建设的重要背景(贺卫方,1998a。
图2列出了清河法院在1982-1996年间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收案数的变化情况。民情是一个民族的惟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
这里的"多元"(pluralism)并非仅仅是一种共存状态,而是一个国家法律与习惯法在其互动过程中同时被社会建构的动态过程。但苏力本人在做出这种分类的同时就对它提出了质疑,他的理由是三者之间存在交叉,并且这一划分对法官的司法素质并无实质性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与合法性冲突问题在中国基层法官的双重身份里得到了充分体现。1997年不仅是人民法庭(中心法庭)判决率最低的一年,同时也是结案数量最多的一年(527件),这两项指标成为了证明中心法庭制度优越性的凭据。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的纠纷解决政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建国前一些解放区的司法过程,而无论是在人民调解还是在法院调解里,这一政策都得到了广泛采用(Michelson ,1998:10)。首先,解释上述判决率的区别应当考虑使用民事诉讼的两个不同人群的区别。
然而,从第二个时期(1986-1990)开始,进入清河法院的复转军人的数量明显下降,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甚至已经消失。本文希望通过对一个基层法院的个案研究来说明,法律制度的移植使中国的法院在运作过程中必须面对多元的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所导致的合法性①「在本文里,我基本上遵从韦伯在《经济与社会》里对合法性的论述,即合法性可以由传统、基于情感的信仰、价值理性或者法律(包括正式法与习惯)而归于社会秩序(Weber ,1978:31-38)。
贺卫方,1998a ,《二十年法制建设的美与不足》,《中外法学》第5期。(3)1996年,90年代中期人民法庭改革之前的一年。
例如,清河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建立于1982年,而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9条的修订正式允许基层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自1978年至2000年,如同我国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一样,清河法院经历了巨大的制度变革,包括人员、组织、程序等各个方面,而对国外司法制度的移植则成为这些制度变革的核心。
与此同时,中国的司法改革也经历了相似的制度移植过程:随着1990年《行政诉讼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司法程序的正式化和可预期性变得越来越强。【注释】 *本文的初稿是作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本科毕业论文,论文的写作得到了我的指导老师贺卫方先生的关心和指导,苏力、李猛、赵晓力、渠敬东诸先生的授课也都对文章最初思路的形成有重要的作用,在此谨致谢意。通过对于各国法律体系中司法独立的比较研究,裴文睿认为审判委员会反映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以及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不平衡(Peerenboom,2002)。然而,我通过本文的分析对于这一问题的结论则是截然相反的。
而把调解作为优于判决的纠纷解决方式,则体现出这一临时性政策是被人民法庭传统上的运作逻辑所深深影响的,因为传统上人民法庭纠纷解决的原则一直是"调解为主、审判为辅"(Cohen ,1966)。综上所述,在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律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被行政级别系统所包容,因此它与案件的最终决策只存在松散的联系。
图1中的组织结构并不仅仅是一个司法组织结构,而且还是一个与政府机关的行政系统结构相似的行政系统,每个法官都被按照其行政级别来任命和管理。于是,这样一种新制度主义与法律多元理论的结合便为法律社会学研究提供了西方学者近10年来一直呼吁的"一种对制度规则系统在日常的组织生活中被建构与调和的复杂方式的进一步理解"(SuchmanEdelman ,1996:941)。
这便清晰地显示出司法组织的符号化意涵,即创造一个能够像西方国家的法院那样制约政府机关权力的司法系统的外观。因此,清河法院由刑事案件到民事、经济案件的工作重点转变,在80年代中期就已经完成。
一、新制度主义与法律多元 ——研究法律移植问题的理论背景 在展开对中国基层司法的讨论之前,我将首先对研究法律移植问题的理论背景做一个综述。研究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问题,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就在于质疑那些简单地认为法治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法律体制的完善,或者认为经济发展对中国的法治进程起着决定性作用的观点,而这样的观点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以及许多公共法律话语中已经近乎成为一种潜意识。在本文随后的论述里,我将通过对一个中国基层法院里被移植的法律制度合法性的冲突和建构过程的分析来阐释这一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新视角。此外,自1995年起清河法院开始协助政府进行"依法收贷",这类案件案情简单,而在社会上又大量存在,处理起来也很简单,因此一天就可以办很多件。
到2000年,法院的人员增长到了60人。图4显示了1991-2000年间清河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人民法庭以及全国各级法院的民事案件平均判决率变化情况。
强世功编,2001,《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尽管这种影响是微小的,但决非微不足道。
显而易见,刑事案件的审理要与本地社区保持距离,而在审理过程中也没有任何调解的余地。同时,1986年,全国各级法院建立了1422个行政审判庭,1987年又建立了1093个,1990年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之后,全国法院成立的行政审判庭已经达到了3037个,即所有的高级人民法院,99%的中级人民法院,及91%的初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行政审判庭(Xin Fan ,2000:208)。